兩岸在學術、經貿等各方面之往來,相當頻繁而綿密,尤其在兩岸均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兩岸之經貿往來更甚以往,從而,經濟紛爭之案件量與所涉金額,亦屢創新高。就爭議之解決而言,由於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相較,具有公正、專業、經濟、迅速、簡單、彈性、秘密、和諧等各項功能與優點,本為當事人所樂於考量選擇之爭議解決途徑;並且,針對兩岸之情況而言,一方面,當事人對於司法程序之信賴尚未能完全建立;另一方面,兩岸法院相互認可並執行在他方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均已有實務上之先例,使當事人毋庸擔憂仲裁判斷作成後是否能在他岸獲得認可並據之聲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故當事人益加傾向考量選擇循仲裁程序解決其爭議。於此背景下,深入了解兩岸主要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之異同,比較其差異,不僅具有學術上研究之意義,更對實務界人士而言,具有相當重要之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