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署主要掌理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等事項。(一)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與管理監督、管理及檢查農業金融機構,並輔導及考核農業金融機構之業務、財務與人事,及對其相關機構或部門之聯繫提供協調機制與配合措施。(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及管理專案農貸之政策規劃、研擬及管理,與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三)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執行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及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