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有鑑於實務之需要,就小木馬程式的來源端通訊監察(Quellen-TKÜ:Quellen-Telekommunikationsüberwachung),於刑事訴訟法(StPO)第100a條第1項第2句及第3句給予授權依據,並於2017年8月24日起生效。惟為了加強各式秘密偵查措施之透明化,以及便於評估偵查效益,於刑事訴訟法第101b條規定,要求各邦與聯邦檢察總長應於每年6月30日以前,向聯邦司法暨消費者保護部轄下之聯邦司法局(Bundesamt für Justiz)報告前一年度所核准之第100a條電信監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