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本文先前所述,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為憲法法庭近年來所做成具有相重要性之憲法判決,除了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關於擬制遺產部分之規定,違反平等權保障與財產權保障外,另一個引起實務界與學術界所關心的重點即為,憲法法庭於本號判決中揭示,量能課稅原則於遺產贈與稅法中亦有所使用,雖然量能課稅原則出現在涉及遺產贈與稅法之事件上,本號判決並非屬第一次,但先前在遺產贈與稅法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中,對於量能課稅原則,僅為概念的提示並未深究在遺產贈與稅法中,量能課稅原則究竟應該如何適用,是以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對於在遺產贈與稅法中如何運用量能課稅原則之說明,即有其相當之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