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所有信託架構計畫落實為具體規章時,隨之而來的挑戰便是全球稅務制度的複雜性。若家族企業的經營事業體暨財務資產遍及全球,便需面對各國不同的信託稅法規範。筆者之所以投入信託法領域,始於1991年,當時在KPMG任職,接觸到來自歐美、澳門與香港的家族企業,他們在臺灣有大量投資,並開始進行信託財產的配置,因此尋求相關的協助。自1993、1994年起,筆者開始協同國外投行、信託機構對臺灣的幾個大家族,介紹信託法制,例如在海外布局的時候,如何使用?才能令我更深入了解海外的百年家族、企業如何透過家族信託達到永續傳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