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實踐中占有和登記兩種動產擔保公示方式的疊加、轉換與錯配等現象帶來法律適用上的「公示難題」,此源於對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的形式二分。為解決公示「難題」,解釋論上可作如下處理:一方面,轉移占有並不排斥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另一方面,從公示行為中解釋當事人的真實合意,並在公示轉換時解釋出物權順位保留合意。但這仍不足以消除動產抵質二分的弊病:第一,前述解釋方案只是解釋的可能性之一而非唯一,故無法解決所有情形下的公示「難題」;第二,對於大量的共性規則,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的概念區分沒有實益;第三,對於少數的個性規則,概念區分亦不能為公示疊加時的規則選擇提供指引。有鑑於此,理想方案是改採「動產擔保物權」這個統一概念,並基於統一概念建構「原則統合+例外區分」的動產擔保物權規則體系。現實方案是維持動產抵質二分的現有框架,但以統一概念指引法律解釋和意思表示解釋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