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8/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引入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定義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從法理上而言,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本質上就是為祖國的國家安全服務,法益是同一個,符合一體化的概念。定義對法律作出了主要的限制,產生統一的操作性概念,在一個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中約束(法律)解釋者。“國家安全”定義的四個方面含義:(一)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的安全,涵蓋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二)國家安全是一種狀態,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亦沒有內在的動亂和失序的狀態;(三)國家安全的因素是相對和動態的,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常在,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四)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不斷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風險因素和實質危害。定義的意義深遠,所涉及範圍廣泛,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了多個與新《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配套的重要法律,但仍有必要參考內地陸續公佈的與《維護安全法》相關的其他法律加強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