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消費者權益侵害類型出發,探討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下團體訴訟費用負擔與分配制度之現況與問題。現行制度設計雖賦予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的權利,惟在訴訟費用分配上,實際由消費者保護團體負擔訴訟初期大多數費用,形成財務壓力,限制團體訴訟制度功能之發揮。本文藉由引介歐盟2020/1828團體訴訟指令中第12條與第20條之規範,分析其在訴訟費用負擔上的調整思維與政策設計,進而提出以「權利」與「利益」區分消費損害案件類型,銜接既有民事責任體系權利救濟差異化安排,以提出不同案型團體訴訟費用消費者攤提之差別化費用分配機制的構想。本文主張,在權利侵害型案件中宜維持現行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承擔費用的設計,以促進消費者集體權利救濟與權益保護之實踐;而在利益侵害型案件中,則可考慮由消費者適度分擔參與費用,形成訴訟動能與資源分攤之平衡機制。此舉不僅有助於維繫消費者保護團體制度功能,亦可強化消費者集體權益的實質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