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現代民法開啟於1895年起施行50年的日治臺灣民法,但其在1945年後卻一直被執政當局及法學教育所忽略。戰後初期對於應如何銜接屬外國法的日治臺灣民法,未立專法,此所以有大法官釋字第668號解釋。1966年的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大部分所述乃日治時期親屬繼承習慣法,但未納入不再準據習慣的日治後期財產法,導致最高法院判例出現不少有關日治時期財產法相當可議的見解。1949年後民法的發展,與臺灣政經社文情境緊密結合。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後,呈現出財產法上接納臺灣社會的習慣、身分法上告別固有法律傳統。反思壯闊如史詩般的臺灣民法史,有助於釐定未來民法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