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稱GDPR)第4條第2款明文就「處理」為定義,並於第2條第1項明確規範若屬「個人資料」之「處理」,則為GDPR適用範圍。雖就「處理」概念有明確定義並舉例說明,然實務面上就何種行為確實構成「處理」則不免有所爭議,如近期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就以行動應用程式,對歐盟COVID數位證書(EU Digital COVID Certificate)進行有效性確認,是否構成GDPR第4條第2款之「處理」有所闡釋,並作成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下稱本件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