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實質性化解爭議的能力是行政複議主體具有的從事行政爭議化解活動的內在可能性及實際本領,是複議主體內在力量的外化表現。能力結構是考察行政複議能力的基本視角。就其能力結構而言,行政複議實質性化解爭議能力可以分解為吸納能力、爭議審理能力和回應能力三個基本層次。吸納能力簡單地說就是吸引力,其本質是公信力,它決定了當事人選擇行政複議解決爭議的概率,大體可以分為偏好塑造能力和瑕疵包容能力;爭議審理能力即查明案件事實,裁斷紛爭的能力,其本質是斷案明理適法之能力,大體包含爭點提取能力、案件事實查明能力和居中裁斷能力;回應能力即回應訴請,恢復秩序的能力,其本質是止爭息訴之能力,至少包括訴求利益兌現能力和權利秩序恢復能力。三個層次的能力各有側重,但又互為條件、互相關聯、相互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