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各自的憲法在主權範圍的主張上相互覆蓋,而有一個中國的某種共識,但實際上自1949年起即已形成兩個互不統治的政體,更值得注意的是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在世紀末回歸後依大陸憲法形成兩個自外於大陸的獨立法秩序,使中國在歷經一個多世紀法治現代化的追求至今,實際存在四個可以涵蓋當代法系光譜大部分的自主法體,即使其源起主要出於兩岸統一的政治動機,但此一小規模存在的法律多元主義有如四個法治實驗室,其長期比較觀察不僅在法學上有高度價值,或許還可為中國人找到一個最合適的法治模式。本文以民事產權法為例說明其差異所在,並指出法系比較在方法上必須連結核心的法治理念、法源結構,與其中下游的主要實體、程序法,司法制度、法律職業等環節,才能有比較實質的發現。現階段這四個法體都屬於高度法律繼受,其表現又常不同於原生型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