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作品通常涉及諸多創作人參與,權利及利益分配複雜;因此,美國影視產業之製作公司為鞏固自身影視作品的利益、避免權利分散或遭相關創作人主張權利,會傾向藉由合約約定,將影視作品本身以及相關原創音樂之著作權約定為歸屬於製作公司,此即涉及「職務上著作(work made for hire)」之議題。尤其,涉及原創音樂、錄音著作時,美國影視產業習慣的做法即與國內實務上有不少差距,如對此項議題未提前了解,實際當臺灣影視產業接受國際投資,遭國外投資方以好萊塢之習慣作業方式訂定要求時,雙方在界接、溝通及執行時便容易引發法律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