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2年8月15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第237條第2項規定,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又自113年1月1日起,民國94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調整為1年役期,我國兵役制度由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又改回1年,軍事案件有無因移至普通法院審理及因兵役期間的調整而有所改變?因此我們試著從軍事案件移至普通法院的103年1月起至113年之間約近十年的時間來觀察軍人刑事案件的變化。尤其大家較觀注軍人職責違紀案件,特別針對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貪污治罪條例之案情,分別就違反職役職責罪、違反長官職責罪、違反部屬職責罪、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的案例類型予以進一步分析說明,最後提出偵辦軍事案件的策進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