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3)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關於死刑是否合憲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一案宣示判決(以下簡稱系爭憲法判決),雖認定死刑本身不違憲,但宣告部分刑事法或程序法規定違憲,對於得處死刑之案件在實體、程序面設下重重嚴格關卡,除了將來個案量處死刑門檻高不可攀外,實務也擔心大法官所設下的各種關卡,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實務操作所可能面對的問題,我們研議以下幾項迫切需要修法的議題:第一部分係關於因應判決主文第六項,要求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之一致決部分,由林麗瑩檢察官執筆;第二部分係因應原因案件如經非常上訴後,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前死刑之收容期間是否折抵以及銷假釋殘刑執行問題,由許文琪檢察官執筆;第三部分係因應死刑門檻高不可攀,無期徒刑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避免難以教化而有危險性之重刑犯進入社會,以及系爭憲法判決對欠缺自我辯護能力之被告,不得判處死刑之要求,與現行就審能力規定的交錯問題等兩部分,由吳梓榕檢察官執筆;第四部份係因應死刑案件在實體、程序上的高門檻要求,特別是關於判決理由要求每審級均須就被告自我辯護能力進行鑑定,勢必拉長訴訟期間,難與一般案件適用相同的迅速審判標準,以及如何與上訴審制度相契合等問題,此部分由劉建志檢察官執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