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但為實踐憲法所揭示之「生存權保障」,乃訂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就房屋所有權人因生活、就業、就學等各種原因而須另覓適當居住處所者,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符合以下條件: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3、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均得申請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計算應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