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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報導No.299
作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起訖頁 32-34
刊名 會計師季刊  
期數 202406 (299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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