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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一、2019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1935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二、上開規定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刑法公然侮辱言論自由名譽權基本權競合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公然侮辱——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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