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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搶劫罪手段行為的界定:實務考察與標準重塑
作者 郭曉紅
中文摘要
通說認為,搶劫罪應符合“兩個當場”“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之特徵。建立在通說基礎之上的關於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搶奪罪等的區分標準,在審判實踐中並未得到完全貫徹。我國刑法中搶劫罪的法定刑偏重,明顯重於敲詐勒索罪及其他財產犯罪,搶奪罪、尋釁滋事罪事實上“分流”了部分搶劫行為,應進一步限制解釋搶劫罪。“兩個當場”“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等特徵更多是認定搶劫罪的一種經驗形態,不應成為認定搶劫罪的標準。以對被害人的控制界定搶劫罪的手段行為,會導致判斷標準缺乏明確性,有違罪刑均衡。應以行為對被害人的侵害程度為中心,而非以被害人的財產處分自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控制為中心來界定搶劫罪。搶劫罪的手段行為是足以嚴重侵害或危及被害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人身自由,或以此相威脅並具有現實危險的行為。應在承認搶劫罪與部分犯罪存在競合關係的前提下,正確認識搶劫罪與其他犯罪的關係。
起訖頁 143-156
關鍵詞 搶劫罪兩個當場敲詐勒索罪罪刑均衡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2109 (188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從寬的刑事一體化實現
該期刊-下一篇 注意規範保護目的理論下的交通肇事罪歸責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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