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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85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從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要件出發,認為加重結果犯是故意的基礎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基礎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應具備風險實現關連性。禁藥受轉讓者如何支配禁藥,是否分次微量施用或一次過量之濫用等情,乃取決於施用階段,在單純因受轉讓者濫用過量致死的情形,倘若受轉讓者認知其風險並具有依認知而行為之能力時,施用過量禁藥既係出於施用者有意識地實現自我損害或自我危險,則其過量施用發生死亡結果,行為支配在其本身,該死亡結果屬於被害人應負責的領域,即不能歸責於轉讓者。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被害人自我負責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適格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實質幫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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