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之判決闡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硏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不在此限」,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丶比例原則,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欠缺個資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前開二段宣告主文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監督機制等法制事宜,2023年12月5日行政院轄下已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之獨立機關,爰不在本篇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