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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銷抗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謂「反對抵銷」係指被告為抵銷抗辯後,原告始於訴訟中以另一對被告之債權為抵銷。如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訴訟標的之債權存在有所爭執,因該抵銷具有預備抗辯性質,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額為限,有既判力,法院應先就原告之債權存否審理確認,於認原告債權存在時,乃應就被告所為抵銷抗辯,即被告之主動債權存否與抵銷適狀加以審認。倘法院認為被告之主動債權存在時,應認被告為抵銷時,原告所主張訴訟標的之債權於抵銷額範圍內業已消滅,此時原告所為反對抵銷即失所附麗,而非適法,法院亦無需對於反對抵銷加以審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抵銷抗辯反對抵銷預備抗辯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4 (202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登記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號
該期刊-下一篇 調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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