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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固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要與同法第493條第2項所定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及所生法效未盡相同。申言之,定作人直接行使此項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既非行使民法第493條所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自應回歸民法債編通則有關「不完全給付」之規範,並適用同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受領,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定作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承攬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完全給付催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4 (202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
該期刊-下一篇 合意終止姻親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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