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其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報繳,並列報前十年合併營業虧損扣除額約96億元,然而,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核結果,將聲請人虧損年度(98年度)依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股利淨額(下稱投資收益)抵減該年度虧損後,調減其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報之前10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約85億元,基此,核定99年度之前10年合併營業虧損扣除額僅為約11億元,致核定後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較原聲請人申報金額調增約85億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仍有不服,復提起釋憲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