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法採取一物一權主義下,對於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向來採取房屋交易與土地交易所得適用不同之稅目而分別核課稅捐。就以營利事業而言,房屋交易收入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並適用一固定稅率繳納當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土地交易收入,則是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然採取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分別課稅之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準,長期以來導致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之增益而無法課稅之情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