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12月,隨著新任地方首長上任就職,臺灣地區由眾所周知的2個直轄市一舉增為5個直轄市;民國103年12月由縣改為準直轄市,再正式升格為直轄市的桃園市加入,於是六都的格局確立。就臺灣地方自治而言,這絕對是劃時代的大事。 縣市改制升格為直轄市的情形,主要有兩縣市合併改制升格、直轄市合併鄰近的縣、縣單獨升格改制、縣先改為準直轄市再正式升格等四種情形。但不論何種情形,改制升格後其組織、職權均有巨大的改變。 原縣屬的鄉、鎮、縣轄市,原具有公法人自治地位,隨著上級縣市升格改制為直轄市,亦分別改設為區;取消其第四級政府的地位,變更為第二級政府的二級行政機關。這些區總數高達121個,扣除6個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規定,回復自治地位的山地原住民區,仍有115個之多。 不止區級政府改制的數量眾多,其組織與職權亦有許多調整改變,也因此引來社會大眾的矚目與關切。改制後的區級政府治理成效究竟是變好?還是變壞?或是沒什麼改變? 本文除爬梳相關法規與文獻資料外,也訪談相關人員,多數認為大事項的治理成效普遍提升,但如係個別小事項,因強調依法行政,效率反而變差。亦有人提到因這最基層公職人員選舉取消,一些選舉弊端也跟著消失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