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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課稅問題研究——以所得稅租稅優惠為中心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徐崑明 (Kun-Ming Shiu)
中文摘要
國家為鼓勵設立公益信託而在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房屋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各稅法中定有租稅優惠措施。以所得稅法為例,個人或者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3 各款所規定公益信託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得列為列舉扣除額,或者列為費用(或者損失),使其淨所得額減少,降低所得稅;公益信託有收入者,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只要未分配給受益人,即無須繳納所得稅。此舉儘管使得公益信託盛況空前,但觀乎其運作實況,部分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之公益信託,其信託財產規模龐鉅,實際上卻未挹注於公益,或有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其信託財產比率嚴重偏低者;或有完全未辦理公益事務,被外界稱為“殭屍公益信託”者。不僅顯示公益信託不務公益正業,徒具虛名,甚而成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可將其財產形式轉讓給受託人,再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實質掌控信託財產,達成控股、投資等非公益目的之工具。如此,與公益信託設置目的不符,更與稅法給予其租稅優惠目的不合。為使公益信託正常化,並追求租稅公平,現行公益信託課稅制度確有檢視必要。
起訖頁 88-109
刊名 財稅研究  
期數 201901 (48:1期)
出版單位 財政部
該期刊-上一篇 BEPS積極型租稅規劃揭露法案之探討
該期刊-下一篇 美中貿易衝突對臺灣經貿與金融之可能影響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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