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申報留抵稅額之問題進行探討,以建設公司、批發業與零售業為例說明。建設公司方面,該業別申報留抵稅額之主因為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不合理,建設公司以提高土地占銷售總價比例、降低房屋價格占銷售總價比例,以減少房屋開立應稅發票數額至減少銷項稅額;批發業方面,小規模營業人之存在導致加值型營業稅之勾稽功能及追補功能喪失;零售業方面,通常為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而有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建議包括在建設公司方面,檢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對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在批發業方面,對同一地址設立多家營業人或負責人設立相同營業項目,列為選查之案件,以避免營業人藉由小規模營業人開立普通收據方式逃漏營業稅或虛開普通收據供其他營業人列為費用;在零售業方面,建議配合政府政策多使用電子發票,杜絕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逃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