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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受益人之受有利益,若非出於給付者之意思導致他方受有利益,應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給付行為而來,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因此祇要受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行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得利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1 (2024: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保護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公同共有債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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