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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乃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是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電子文件方式發送至相對人指定之資訊系統者,除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讀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以該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讀取為必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意思表示非對話之方式達到電子文件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1 (2024: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私法自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
該期刊-下一篇 承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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