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泛濫引發了刑法規制困境,刑事立法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一獨立罪名,無疑具有擴張網絡犯罪幫助行為刑事處罰範圍的立法目的。然而,無論是囿於共犯理論的性質之爭,還是基於該罪構成要件個別要素的規範研討,都無法為該罪的規範適用提供類型化的行為輪廓,導致該罪一度成為司法適用率極低的罪名。隨著配套司法解釋的頒行,相關規定對該罪構成要件要素的明確以及入罪標準的確立,使得該罪司法適用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究其根源,客觀上我國目前處於網絡違法犯罪活動高發階段,但入罪思維指引下的司法解釋,明顯具有過度擴張刑事處罰範圍的缺陷,且其中不乏涉嫌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的規定。基於司法解釋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刑法理論應該以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以構成要件為依據,為該罪的實質出罪提供規範徑路,對該罪的適用範圍進行合理限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