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規範化改革後,學術界開始脫離傳統的刑事證明理論,關注量刑事實證明的特殊證明規則構建問題。然而,理論上的探討卻忽視了對量刑事實證明之基本原理的解構。因此,有必要對量刑事實證明活動進行抽象的理論分析,為量刑證明規則的特殊化奠定根基。定罪事實證明與量刑事實證明在證明目的、實體證明對象以及證明模式上均存在差異,量刑事實證明是以實現刑罰為根本目的,以量刑自由裁量權規範化為直接目的,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刑事證明活動。根據刑法理論,量刑事實證明的活動範圍應當始於法定刑的選擇。量刑事實證明活動應當遵循有別於傳統定罪事實證明的特殊原則:責任主義與刑罰個別化相結合原則、適當證明原則、法定證明與自由心證相結合原則、疑義有利於被告原則以及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