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出於在新形勢下應對社會發展、更好履行刑法法益保護職能的要求而設立的,其蘊含著積極的一般預防的刑事政策思想。本罪非幫助犯的絕對正犯化,其成立仍要以正犯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且應當結合構成要件對其處罰範圍進行限制。“明知”的對象應限定於正犯實施的符合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對正犯實施何種構成要件行為並不需要明確;在幫助行為故意的認定上,對無資質個人和網絡服務提供商應採取不同的認定方式;應當在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類型化區分後,結合各個服務類型的特點,對“情節嚴重”做不同的要求,將正常的業務行為排除出本罪處罰的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