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20多年間,神經科學證據已經在美國刑事審判中廣泛出現,並且仍處於上升態勢,目前再繼續爭論是否應該允許在刑事審判中應用神經科學證據已無意義,研究神經科學證據為何能夠在法庭中被允許使用,以及應該如何使用是更具實際意義的。本文的研究重點是神經科學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本文認為,在定罪階段,神經科學證據可能否定被告人犯罪意圖的成立以及影響精神病辯護的認定,同時神經科學的發展也對當前以認知能力為核心的精神病辯護的認定標準提出了質疑;在量刑階段,神經科學證據在未成年人審判領域已經産生了實質性的影響,且神經科學證據可以為被告人的减輕處罰提供依據,這也是目前美國司法實踐中神經科學證據的主要作用。需要承認的是,由於當前的神經科學研究尚未發展成熟,其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不足和局限,比如“G2i”問題等。就神經科學在中國刑法中的應用前景而言,筆者認為神經科學證據可以為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啓動提供依據,同時可在量刑領域發揮作用。此外,目前神經科學證據在群體層面應用的意義大於個體辯護。承認神經科學在刑事審判中的應用價值並不意味著承認“犯罪源自超常大腦”之類的辯護,考慮犯罪行為的神經科學解釋並允許法官在定罪量刑的過程中考慮控辯雙方提交的神經科學證據也不是法庭上的“後現代顱相學”,對於神經科學證據我們要做的不是將之視為洪水猛獸一概地拒絕,更為合理的態度是謹慎的、結合特定背景的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