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自由人員的人權保障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中我國國家報告高度關注的人權議題。“看守所法”强化人權保障的核心在於强化外部監督而非轉隸。“社區矯正法”“看守所法”與監獄“治本安全觀”的管理體制改革都屬依法推進禁止酷刑工作的重要舉措,應該從法治與人權的高度整體考量。首先,對我國剝奪公民自由場所的分類研究表明,應將《刑法》第248條規定的“監管機構”界定為基於公共權力機構命令剝奪公民自由的地點,並採納該概念,統一各類法律與規範性文件。其次,對公安監管機構及監獄社會開放度的定量分析發現,監管機構的社會開放程度非常低。最後,對英國酷刑及虐待國家防範機制的比較研究顯示,我國可以借鑒其預防監督理念,樹立總體監管機構觀,推進刑事執行與監管機構綜合立法,强化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與人民監督員對全部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