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參與體系上,有單一正犯體系與二元參與體系的理論對立。一般認為,單一正犯體系中,各犯罪參與人獨自對其行為及結果負責,不存在犯罪的從屬性問題,“統一性正犯體系(也就是單一正犯體系,引者注)與共犯的從屬性被認為是相互排斥的”。而二元參與體系則承認共犯的從屬性。德國學者M. E. Mayer在從屬性程度(範圍)上,將之區分為最小從屬形式(minimal akzessorische Form)、限制從屬形式(limitiert akzessorische Form)、極端從屬形式(extrem-akzessorische Form)和誇張從屬形式(Hyper akzessorische Form)四種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