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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地建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保護現有基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或其他合法使用人之權益,使土地所有權之歸屬及利用於公平合理之原則下,歸併同一人。而基地承租人係指承租基地在其上興建建築物之承租人,若其所承租之範圍僅為土地之一部,則承租人僅得就其房屋坐落之承租土地,為優先購買權之主張。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租地建屋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土地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12 (2023: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特留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該期刊-下一篇 爭點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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