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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次查民法第451條所定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意在防止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明知承租人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收益而無反對之表示,過後忽又主張租賃關係消滅,使承租人陷於窘境而設,並非含有必須於租期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承租人已得預期該租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即難謂不生阻止續租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新的租賃之合意,成立新的租賃契約外,承租人繼續使用原租賃物,自屬無權占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租賃默示更新即表示反對之意思阻止續租之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12 (2023: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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