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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製作勘驗筆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勘驗可分為二個階段,前一階段為運用五官(眼、耳、鼻、舌、皮膚)作用對於場所或物體等對象物之存在及其狀態之認知行為,後一階段係將整個認知過程及結果記載於勘驗筆錄。於本案,下級審法官自行勘驗字型同一性,資為證據方法。然原審既未於準備程序依勘驗之規定製作勘驗筆錄,或於審判筆錄記載當庭實施勘驗之過程與結果,復未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辯論該項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依上開說明,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嚴格證明法則不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製作勘驗筆錄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11 (2023: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命令在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羈押之本案裁判確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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