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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約定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71號
中文摘要
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然當事人為解約定金之約定,倘未約定該解除權行使時期之限制,致不論契約履行狀況,皆有遭一方解除之風險,進而衍生履行爭議、勞費支出賠償或誠信問題,尚非法秩序所應然。我國民法並無解約定金之相關規定,惟實務向認法院應斟酌締約過程、締約目的、契約類型、內容等關連事實,參考相關法理及誠信原則,就此契約漏洞予以填補,以圓滿達成契約目的,即認「當事人因解約定金約定之解除權行使,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解約定金法理漏洞填補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10 (2023: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有害債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不動產租賃契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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