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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之瑕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2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買賣標的物如係特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自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又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居間據實報告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9 (2023: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價金減少請求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
該期刊-下一篇 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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