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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此觀民法第359條規定自明。買受人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則應衡酌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所受損害而為判斷。又一般人購買預售屋,大多為投資增值或居住使用為主要目的,溫泉設施屬休閒育樂設施之範疇,建案規劃有完善之休閒育樂設施固能增加住戶之使用效益及增加主建物之附加價值,但完全以休閒育樂設施作為購買預售屋之主要考量因素者,誠屬少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買賣解除契約預售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8 (2023: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遲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5號
該期刊-下一篇 指揮監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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