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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貸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債權契約具相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特別情形(例如具債權物權化效力之契約)外,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土地者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坐落該土地房屋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該房屋所有人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土地之權利。債權物權化效力契約對買受土地者影響甚鉅,應衡量使用借貸契約原先所欲達成之目的;法律秩序之安定;社區發展、社會經濟及公共利益之實現;買受土地者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債權契約之存在及不動產之占有實況;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等諸多因素,以兼顧原債權人與買受土地者之權益,不能僅以買受土地者知悉占有之外觀,即謂其應受原使用借貸契約之拘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借貸契約債權物權化債之相對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8 (2023: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91號
該期刊-下一篇 給付遲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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