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國際社會的組織化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專業功能使此類機構的爭端解决司法化逐漸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國際組織在和平解决國際爭端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這主要體現為通過法律和政治機制解决成員國之間的爭端。國際組織的分類和組織基本宗旨的政治關聯度共同决定了其爭端解决實踐中的政治化和司法化傾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特徵及其與聯合國之間的合作安排則使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爭端解决功能定性存在差異。高政治專門機構的爭端解决機制具有政治屬性,而低政治專門機構的爭端解决機制則具有較强的司法屬性。當和平與發展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時,經濟全球化將沿著新功能主義的“溢出”路徑使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國際合作從低政治向高政治領域拓展,其爭端解决的司法屬性將不斷强化。聯合國專門機構與聯合國的合作關係為專門機構爭端解决的司法化確立了現實的政治基礎,國際法院的諮詢管轄為這種司法化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