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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裁定【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再審事由】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受判決人為其利益,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不能證明該部分該部分之事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即「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之情形,聲請再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再審新事實新證據裁判上一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7 (202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酒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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