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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農藥管理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沒收之前提事實即被告之違法行為,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至於犯罪工具、產物及犯罪所得是否沒收,事實審法院固得補充調查證據及綜合評價相關證據而為認定,究仍不能解免檢察官應負之主張或舉證責任。如檢察官未盡其主張或舉證責任,亦從未主張被告使用何物供犯罪所用,法院即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檢察官自不能反執以指摘法院調查未盡。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服監獄處分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藥事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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