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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不同時空由不同訊(詢)問人員所為之訊(詢)問,若未使用不正方法,則所取得之被告自白,其證據能力,是否會因被告對先前之自白所爭執之非任意性,而受影響,端視該次自白能否隔絕先前自白之影響不受其污染而定。而有非任意性爭議之先前自白延續效力是否發生,應依具體個案客觀情狀加以認定,倘若訊(詢)問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變更,且為被告所明知,除非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爭執受心理上之強制狀態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否則應認已遮斷前次有非任意性爭議自白之延續效力。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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