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偽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定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與同法第180條所定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祇須證人於作證時,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具有此等關係,即得概括拒絕證言者不同,必先有具體問題之訊問或詰問,始有證人如陳述證言,是否因揭露犯行自陷於罪,使自己或與其有前述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從而證人必須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其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依同法第183條第2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決定;證人自無得於為證之初,即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一切問題。故倘法院或檢察官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明確告知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得拒絕證言,命其具結作證,即生具結之效力,而無於為具體問題之訊問或詰問之前,即詢問證人是否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之依據。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