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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屬對物管制之特種法,乃一對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器物為統一完整管制之立法,槍枝若無法發射金屬或子彈,而未具殺傷力,自非本條例所稱之槍砲。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槍枝罪,及同條第5項之製造槍枝未遂罪,旨在處罰其製造行為,而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之犯意,客觀上又未受許可而著手製造,即成立犯罪,至於製造行為是否完成,則屬既遂、未遂問題。既、未遂判斷之標準,應視製造之槍枝有無殺傷力為衡。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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