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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所謂「證據禁止」,主要有二層內涵,一是證據取得禁止,乃國家機關應依法定要件或程序取得證據之行為規範,不符法定要件或程序即不得取證,例如告知義務之違反、不正訊問之禁止、拒絕證言權之違反、強制處分要件或程序之違反等;其二是證據使用禁止,乃禁止法院將已取得之特定證據,作為裁判之基礎,例如禁止使用刑求所得被告之自白。二者內涵不同,不存在必然連動關係,亦即國家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未必當然導致禁止法院使用之結果,合法取得證據亦不必然容許法院使用,應分別以觀。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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